English

北京饮食业取消最低消费标准

1999-06-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高秀东 马吉军

北京市近日颁布了《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9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告诉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武高汉说:“这是坚决、正确贯彻落实《消法》的有力措施。《消法》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所有的经营者应该充分地尊重每一个消费者的这种选择权,不应制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家法!’”

负责制定全国餐饮服务行业规章的国内贸易局服务消费司司长韩明深有体会地说,自己也曾不止一次遭遇过最低消费。如一次与家人到一家东北餐馆用餐,进去以后,服务员告诉她最低消费标准是1500元。实际上在这家普通餐馆如果不吃甲鱼、大虾之类,就是来更多的人,也不可能消费到1500元。最低消费标准是短缺经济条件下饮食服务网点发展不充分的产物。北京市率先在国内推出取消最低消费的措施,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指出,这一规定是以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的文件形式下发的,层次和法律效力过低。如果发生民事纠纷,法院能否适用这一文件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还存在问题。因此,最好能将这一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并将这一法律规范扩大到全国范围和餐饮、文化、娱乐等整个服务领域。(《中国消费者报》99.6.2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